| 江苏心理咨询网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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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5 13: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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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隐私,是心理咨询工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任何执业人员均应遵守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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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素质测评报告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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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在开始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来咨询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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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咨询者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咨询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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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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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yaomei 责任编辑:sh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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