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咨询:0515-88219990
心理咨询预约:0515-88058961
您现在的位置: 江苏心理咨询网 >> 盐城律师在线 >> 服务指南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30 14:33:35
文章主题词:盐城法律咨询,国磊律师事务所,盐城法律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文章录入:sjygzll    责任编辑:sjygzl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江苏盐城日月辉律师事务…
    江苏盐城法鼎律师事务简…
    江苏盐城公正律师事务所…
    江苏盐城兴时代律师事务…
    江苏盐城中盐律师事务所…
    证人的权利义务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
    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
    诉讼费用的交纳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