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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权利义务           ★★★
证人的权利义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30 14:32:51
文章主题词:盐城法律咨询,国磊律师事务所,盐城法律
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案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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